企业杯城市足球联赛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赛宗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在政府引导下,成为沟通政府与企业、金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纽带与桥梁;通过相互学习、互相帮助,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打造成国内首例具有商业化体育性质的企业杯足球联赛。
第二条 联赛名称为:企业杯城市足球联赛,以下简称“企业杯足联”。
第三条 本次主办企业杯城市足球联赛的企业名称:北京足坛之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足坛之星”。
第四条 企业杯足联由足坛之星发起组建,以企业和城市为主体。以城市为单位组织俱乐部,负责比赛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为了规范企业杯足球联赛的组织和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企业杯足联职能部门
第六条 企业杯足联委员会,由足坛之星根据规定,按照融资比例确定委员会成员。企业杯足联委员会议由企业杯足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组成,最高决策决议。企业杯足联委员会主席享有企业杯足联委员会一票否决权。
第七条 企业杯足联委员会办公室为常设办公机构。下设下列部门:
综合部:文件管理;俱乐部审核;资料部管理
财务部: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俱乐部财务审核、协调、指导。
法务部:审核法律文件
竞赛部:竞赛管理(规程、日程、组织、文件);赛区工作(协调、指导);体育场(标准、审核)
裁判部:裁判员的管理(与裁判委员会合作,负责裁判员的聘用、选派、评定)
技术部:技术管理(比赛调研、交流研讨、技术材料、技术手则)
宣传部:企业杯足联宣传;新闻管理;信息管理;网站、会刊、电视转播管理
市场部(营销部):市场管理(资源维护和筹划、落实商务协议、协调商务工作)
安保部: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与公安部门合作、指导协调赛区安保工作、球迷组织工作)
第八条 企业杯足联委员会议审核批准下列事务:
1、管理企业杯足联各项事务
2、管理俱乐部标准及资格审核
3、审议批准委员会章程
4、规划企业杯足联建设和发展
5、审议批准企业杯足联其他重要议案
6、审议批准接受新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的案件
7、审议批准解散企业杯足联的议案
8、审议批准企业杯足联委员会委员
9、审议批准企业杯足联决算和决算报告
10、审议批准企业杯足联管理办法
第九条 企业杯足联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条 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应提前30天,秘书长应以书面形式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通知与会代表。企业杯足联认为有必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企业杯足联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以城市为单位组织俱乐部,参加企业杯足联的俱乐部为企业杯足联会员。
俱乐部在企业杯足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企业杯足联对俱乐部的管理包括:
1、俱乐部的参赛名称、时间、地点
2、俱乐部的参赛条件、参赛程序
3、企业足联的规程、竞赛日程
4、审核俱乐部与球员的劳动合同,对其进行备案
5、审核批准球员的转会、租借事宜
6、企业杯足联的管理运作方案、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入会条件
1、符合企业杯足联标准
2、承诺遵守企业杯足联的各项规定
3、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入会程序
1、俱乐部向企业杯足联提出申请
2、企业杯足联依照入会条件,对俱乐部进行检查评定。
3、符合企业杯足联的条件后,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企业杯足联
(2)获得企业杯足联的收入分配
(3)有对企业杯足联提建议的权利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1)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2)确保向本会提交的材料真实
(3)服从企业杯足联的安排和管理
(4)遵守企业杯足联关于球员的转会规定
(5)积极参加企业杯足联组织的各项比赛和活动
(6)认真遵守联赛规定
第十五条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原因,凡自动退会或取消资格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提供的赞助、捐助的物品,不再退还。
第十七条 会员退出
一、会员协会要求退出,须先解决与本会及其他会员协会之间的财务问题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经企业杯足联委员会批准,退会方可成立。
二、会员协会退会一经获得批准,即失去在本会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十八条 会员资格的丧失
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会员协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一、未向本会支付应缴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背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给本会或会员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会员协会在其所管辖的地区或系统内丧失真正的代表地位。
五、会员协会未按时注册或实际上已经解体或破产。
第十九条 无论何种原因,凡自动退会或取消资格的会员已缴纳的会费、提供的赞助、捐助的物品,不再退还。
第二十条 会员未经企业杯足联批准不能转让股权或重组,转让无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因进行股权变更或转让等原因,转为新的俱乐部时,其会员资格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继承或不可以继承:
会员股权转让或变更,符合企业杯足联规定的,经企业杯足联委员会的批准,新的俱乐部可以继承会员资格;不符合企业杯足联规定的,新的俱乐部不能取得会员资格
第四章 俱乐部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俱乐部内设组委会、保荐委员会。组委会由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为俱乐部提供财力物力支持,保障俱乐部的经费;保荐委员会由高校教师或热爱足球知名人士组成,为俱乐部推荐优秀的球员。
第二十三条 俱乐部要配合和服从企业杯足联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俱乐部内的球员要符合下列标准:
一、职业足球运动员在本会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向本会注册。业余足球运动员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报本会备案。
二、运动员注册要如实填写注册表,虚报者取消注册资格。
三、运动员须办理《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持有经各级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登记证后,方可参加相应级别的比赛。
四、注册运动员可以在俱乐部之间转会。转会按本会有关转会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缴纳注册费。
六、职业足球运动员和业余足球运动员必须在本会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和备案手续。
第五章 联赛的经营和费用
第二十五条 企业杯足联经营
一、赛事商务运营:中国足协杯赛事赞助、部分场地广告、全国性和地方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等相关的产品和知识产权权益,由足坛之星整体运营开发。
二、俱乐部分散经营:主场比赛门票、主场部分场地广告、俱乐部自身拥有的其他资源等,由俱乐部在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自主经营。
三、其他经营:其他可能开发和经营的项目,由足坛之星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杯足联组委会相关费用
一、企业杯足联承担下列费用:
(一) 企业杯足联竞赛组织费用;
(二) 企业杯足联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比赛观察员、调研员、信息员等食宿、交通、津贴等费用;
(三) 企业杯足联委员会组织经费;
(四) 晋级奖金;
(五) 冠亚军奖金;
(六) 商务监督津贴;
(七) 其他可能的费用。
二、俱乐部承担下列费用:
(一) 体育场租赁费用、安全保卫费用;
(二)球员的工资、保险、奖金等;
(三) 教练及其俱乐部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等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经费
一、企业杯足联经费来源:
(一) 赞助商、企业冠名。
(二) 门票
(三) 比赛广告、门票、电视等经营权转让收入。
(四) 自行经营、开发的其它项目收入。
(五) 工作经费、纪律保证金、罚款均单独列帐,在大区赛组委会全体会议上公布,同时报企业杯足联备案。
二、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俱乐部组委会运营资金
(二)赞助商、企业冠名
(三)门票
第六章 竞赛办法
第二十八条 比赛时间
联赛分为预选赛,小组赛和淘汰赛三个阶段。
预选赛:2015年6月至7月,具体时间由各会员协会确定。
小组赛:2015年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大区赛组委会确定。
淘汰赛:2015年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由全国总决赛组委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比赛地点
一、预选赛的地点由各会员协会确定,报企业杯足联备案。
二、小组赛的地点由企业杯足联按有关程序选定。
三、淘汰赛的比赛地点由企业杯足联按有关程序选定。
第三十条 分区
一、预选赛分为南、北两个大区。南部赛区共有91个城市,北部赛区共有109个城市。
二、两个大区所含会员协会如下:
(一) 长江以南的省份和直辖市:上海、重庆、广西、广东、贵州、云南、浙江、湖南、江西、福建、西藏、青海、台湾、海南、江苏、安徽。还有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16)。
(二)长江以北的省份和直辖市: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河南、陕西、山西、山东、湖北、四川、甘肃、新疆、宁夏、内蒙古共十六省、两市(16)
第三十一条 竞赛办法
一、省市赛的冠军队有资格参加预选赛。
二、小组赛的竞赛办法由小组赛组委会确定,并报企业杯足联备案。
三、淘汰赛采用赛会制。
第七章 名次决定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名次决定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一) 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 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三) 相互比赛进球总和多者,名次列前;
(四) 抽签优胜者,名次列前。
四、大区赛和全国总决赛阶段:
(一) 进行小组循环赛时,名次决定方式同上;
(二) 进行淘汰赛、半决赛和决赛时,如90分钟比赛结束后仍为平局,以互踢球点球的办法决定胜负。
第三十三条 奖励
一、总决赛前3名的运动队颁发奖杯、证书。
二、所有参加比赛球队、赛区、裁判等均可参加“最佳组织奖”、“最佳赛区奖”,“公平竞赛奖”;“优秀裁判”、“最佳射手”、“最佳守门员”、“最佳球员”等奖项评选。
第三十四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它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三十五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的球队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比赛弃权:
(一) 一方球队比赛弃权,弃权方被自然淘汰,对方晋级;
(二) 双方球队比赛弃权,双方球队都被淘汰。
第三十六条 退出比赛
一、参赛球队擅自退出比赛,比照本准则及处罚办法第20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 同一循环时,某队弃权造成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时,与弃权球队各场比赛成绩无效;
三、某队被取消比赛资格,本次比赛成绩无效。
第二十二条 体育场及比赛场地
一、比赛体育场应服从企业杯足联进行的审查和提出的要求。
二、大区赛和总决赛承办地至少需提供2块符合组委会要求的比赛场地。
第二十三条 纪律保证金
参加企业杯城市足球联赛的俱乐部必须交纳纪律保证金,如无违规违纪处罚,在赛后10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纪律保证金的数额: 5000元。
第三十七条 红、黄牌
一、 每得一张黄牌处罚金100元,每得一张红牌处罚金300元。
二、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2张黄牌,则在第2张黄牌场次后顺延停赛一场,停赛后该队员累计黄牌数不再累计,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三、一场比赛,同一名队员受罚累计2张黄牌,将被红牌罚下,并顺延停赛一场,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四、一场比赛,运动员被直接出示红牌后必须立即离开比赛场地,不得回到球队替补席,由仲裁委员会决定是否追加停赛。
五、一个赛季,同一名队员累计受罚3张红牌,该名队员将被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
第三十八条 处罚
在企业杯各级赛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相应级别的赛事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做出处理。
一、运动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本赛季参赛资格,处以罚款,并保留提交公安机关的权利。
二、弄虚作假行为。俱乐部(球队)、运动员在执行企业杯足联的各项规定中,以各种非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 运动员:罚款、取消本赛季比赛资格;
(三) 俱乐部(球队):罚款、取消比赛资格以及其它处罚。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九条 调解
企业杯足联赛中的违纪行为和事件,由企业杯足联调解处理。
第四十条 诉讼
在企业杯足联中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第九章 解散
企业杯足联解散或比赛结束时,需清产核资,清偿债务,剩下的财产由足坛之星支配。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实行
本章程自二〇一五年八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章程的终止
本章程随本会停止活动而自然终止。
第四十三条 解释权和未尽事宜
本章程另行制定的文件,与本章程具同等约束力。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企业杯足联委员会。